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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標題: 政令宣導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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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政令宣導是真是假...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tianyoher 發表於: 2016/03/22 10:08:39am
    再補充一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因此嚴格說起來,沒有所謂「網路可不可以販賣野生動物」這個問題,重點是販賣野生動物需有合法證明。網路只算是一個宣傳媒界,只要在網路上宣傳販賣野生動物時,同時出示合法販賣證明,那就無「不可以」。若是無照業者,公開以網路留言或架設個人網頁等廣告方式販售,就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防治所檢舉,若查證販售屬實,則依法令予以處分。而保育類動物無論是否為經申請許可的商家,都是被禁止販賣的物種(摘自關懷生命協會網頁"補破網──正視網路販售野生動物的大漏洞")。至於國外野生蟲種,依據同法第二十四條: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有興趣的蟲友可自行上網搜尋相關規定,不再贅述
     
    tianyoher 發表於: 2016/03/22 09:36:43am
    但要提醒蟲友,保育類野生動物(含昆蟲)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不可不慎,以免涉法。
     
    tianyoher 發表於: 2016/03/22 08:44:40am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規範之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而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是以,甲蟲並非本法所規範之脊椎動物,自無適用餘地
    個人意見,請參考
     
    054 發表於: 2016/03/22 00:22:32am
    [這篇文章最後由054在 2016/03/22 00:23:29am 第 1 次編輯]

    網路消息.看看就好.畢竟蟲界的市場太小
    沒有商業利益.利委豬公是不會理的
     
    yichance1 發表於: 2016/03/19 06:56:10am
    就單純po照片,然後私訊買賣成默契後,很難抓
     
    severy 發表於: 2016/03/19 06:20:41am
    還有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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