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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大出版協會挺Google 反對7日鑑賞期 (http://insectforum.no-ip.org/gods/cgi-bin/topic.cgi?forum=7&topic=14080)


-- 作者: 革命前夕
-- 發表時間: 2011/07/19 03:42:38pm

[LIKE=養蠱者;=LIKE]新頭殼newtalk 2011.07.19 黃沛云/綜合報導

對於台北市政府要求蘋果、Google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給予消費者7日鑑賞期規定,台灣四大出版協會今(19)日提出,電子書、電影、音樂、應用軟體等數位內容,屬於單日就可消費完畢的商品,若給予消費者7日無條件鑑賞退費,將不利於經營數位內容的業者。

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接受的商品不滿時,可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但是,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等4大協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中,其所定義的「郵購」指的是,企業經營者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等或方式,讓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的買賣。

此外,對於2003年加入的網際網路條文,四大協會也認為,在當時,網路上所販售的多為實體產品,而時至今日,網路上已開始販售多元形式的數位內容產品,包括:電子書、電子雜誌、歌曲、遊戲、各種軟體程式(包含手機上的App)等,這些數位內容產品都不像實體物品,可以在檢視鑑賞後,用紙箱重新打包退貨。

因此,四大協會認為,數位內容這類不用1天即可消費完畢的數位商品,如果讓消費者在7日鑑賞後,可無條件要求退費,對於數位內容的經營業者將十分不利,特別是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地複製,且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進行複製等。

四大協會對此提出呼籲,認為政府應修改過時或不合時宜的法令,建立數位內容產品、服務的試用機制,例如:提供隨選電影前10分鐘內容試看、提供電子書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部份單元試讀、歌曲30秒試聽等,而非以7日鑑賞期為唯一考量。

另外,四大協會也鄭重要求數位內容、軟體的業者自律,不以不實的商品內容,詐騙消費者的金錢;對於跨國侵權、詐騙、盜版者,平台商應建立透明簡易的通報方法,讓消費者可迅速地通報和客訴,而政府也應發揮公權力加強取締,嚴懲盜版和不肖業者。

在落後的政府下作生意不簡單喔


-- 作者: godfisher
-- 發表時間: 2011/07/21 11:13:37pm

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

既然認為不合理
正確的途徑就是走上修法一途

不然Google也不會低頭了
不是嗎?


我比較在意的是這句話
"在落後的政府下作生意不簡單喔"


-- 作者: DrTang
-- 發表時間: 2011/07/22 02:26:18am

這事件裡面看出Google方面其實不尊重台灣方面的,
才會惹得北市府大動作,
相較Apple就乖乖照規矩來,
要賺錢也要針對不同市場做調整.

現在事情鬧大了,
市府有可能因為單一個案做修法嗎?
個人覺得不會.
Google如果沒有拿出[size=4][color=#D2691E]誠意[/color][/size]解決,
罔顧消費者權益,
受害的最終還是自己Android系統的市場.

*台灣人很吃這套.


-- 作者: bbman
-- 發表時間: 2011/07/22 05:55:53pm

這個議題其實還有幾個關鍵:
1.如果Google只為台灣修法,那世界其他國家怎麼辦?每個都吵著比照辦理,每一國都有不同鑑賞期期限...那他們的軟體工程師在試用軟體上面加的限制(例如,遊戲只能玩到第x天)究竟要訂在幾天?

2.通常軟體購買是刷卡付費,而且金額都很低(如0.99美元)如果要退費,退的款項付銀行手續費都不夠,公司不只軟體沒賺到,還賠手續費,怎麼玩?

也沒想到蘋果會不顧這兩個問題而妥協...


-- 作者: 45500
-- 發表時間: 2011/07/22 06:42:18pm

有些商品 不適合7天
買一卡車的西瓜 第6天 再合法的 退貨
有太多法條需要修了


-- 作者: Hsu
-- 發表時間: 2011/07/22 08:41:20pm

[LIKE=45500;kira;054;jshoa;=LIKE]台灣有太多太多不合理的法條和規定要修改,奈何有權力的人只顧扒糞;執法單位大多睜閉隻眼處理,真的依法處理,台灣會翻天覆地的。

舉個陳年往事,台北市對商家有許多極不合理的規定,幾十年來沒人執行,也沒人去修改。
民選第一任市長就任,市民引頸企盼等待改革;沒想到市長不去改規定,反過來一條條執行。執法人員莫可奈何,得過且過推拖執行,市府來個獎勵檢舉,弄的市民人仰馬翻。
結果市長當一任就下台,不但不檢討自己,反過來怪罪是族群結構問題;結果就這麼到處造勢,選上總統,還培養一大批死終信徒,盡其所能玩弄民粹。

以上面的例子,誰會想去修改法條?以台灣人民的水準,好好做事比不過造勢、宣傳。只要市容表面美化,自然博得掌聲;看不見的汙染、下水道都不管,出事或淹水發錢了事,不是照樣連任?

民選?最早實行的 菲律賓是最佳榜樣,泰國也走上這條路了,接下來呢?


-- 作者: tiffany101
-- 發表時間: 2011/07/22 10:12:59pm

[LIKE=bbman;airdan;=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45500[/u]在 [i]2011/07/22 06:42pm[/i] 發表的內容:[/b]
有些商品 不適合7天
買一卡車的西瓜 第6天 再合法的 退貨
有太多法條需要修了
[/quote]
非廣告...

不要懷疑,  COSTCO真的做到!

上上周朋友買了一箱奇異果, 不慎買到綠盒包裝比較酸的那種, 隔周我和他去買別的東西, 跟店員閒談其包裝差異,  店員竟說: 如果吃不習慣,  就拿回來換,  即使已經吃了1/3也沒關係,  他說: 沒跟您說明清楚是我們的錯!  事後同事不好意思,  他們還打了2通電話提醒下次來要記得換!   我太訝異了...

還記得三聚氫氨吧!  有一款知名巧克力餅乾就不慎中標,  結果, COSTCO直接還原購買金額到帳戶中, 是主動去做, 不管你吃完了沒有, 更不會像大部份的店家一樣, 要你拿包裝, 發票去退錢......  這件事讓我瞠目結舌, 親自經歷!!  難怪人家能成國際企業,  難怪人家的國家會強..................


外商在台灣仍用"人性本善"的高道德標準看待台灣人,  台灣人呢? 不要最後搞到人家瞧不起你, 貪小便宜......


-- 作者: fungus0429
-- 發表時間: 2011/07/23 02:23:56am

不過costco收取高年費是應該做得更好!否則誰還願意繳呢?


-- 作者: DrTang
-- 發表時間: 2011/07/23 03:43:54pm

如果在購買軟體之前,
就抱著"在七天內玩完然後退費"的心態,
那麼問題就出在購買者身上,
而不是法條和機制本身.

Costco的退貨制度在台灣真的算是同業中的'怪胎',
可是還不是照樣能在台灣生存下來,
還越開越多.

別太小看台灣同胞的素質了,
大多數人都有分辨是非對錯的水準.


-- 作者: DrTang
-- 發表時間: 2011/07/23 04:45:53pm

[LIKE=45500;054;=LIKE]各位的疑慮都很有素質,
身為消費者的同時還能替廠商著想.

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談,
App store 配合台灣法律的作法,
在世界其他地區的有碰到所謂的"每個都吵著比照辦理,每一國都有不同鑑賞期期限"嗎? 目前沒有吧!
另外一個問題,
請問退款的手續費是多少?
我真的不知道,
也不清楚那些公司怎麼賺,
不過身為消費者如我實在不會去在意開發商或信用卡公司會不會賠錢;
但肯定的是,
沒賺頭,
商人跑得比誰都快.


回到技術面,
就我所知,
App store(以下簡稱AS)和Android Market (以下簡稱AM)對於上架軟體審查有不同標準,
AS比較嚴謹,
雖然可以解釋AM 對軟體開發的態度是比較自由的,
但AM上為數不少的垃圾軟體也是為人所詬病,
法律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絕對沒錯.

而且AM的退款系統沒有中文版本,
相信對於多數想退款的消費者會造成執行上的困擾.

這事情不能糾結在"七天"上面,
要考量立場和作法,
至於業者要怎麼賺, 賺多少,
對我來說是管太多了,
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容讓步.


-- 作者: DrTang
-- 發表時間: 2011/07/31 10:09:28pm

Google APP退費爭戰 周三見真章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1/4/2w0k9.html

引用其中一段:
"北市府法規會首先取得國內消保團體及資策會的力挺,以避免腹背受敵的窘境。而在得知歐盟即將實施遠比台灣更寬鬆的付費手機軟體[b][size=5]1color=#D2691E]14日鑑賞期[/color][/size][/b][後,北市府胸有成竹,先是透過來台表達反對意見的蘋果律師,向蘋果總公司積極表達北市府主張的理由,率先取得蘋果的諒解。"

EU將要採取十四日鑑賞期,
相信業者將全數跟進,
'也許'之後台灣也會跟著修改相關法規,
所以現在規定七天也是只是剛好而已啊.

難道G牌的支持者要開始質疑EU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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