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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ISBROS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0:44:11am

http://tw.myblog.yahoo.com/ss10041871/gallery?fid=-1&page=4

很多我很熟悉的圖片!  請問有人借用該blog嗎?  還是我多慮了!!!


-- 作者: bliss0920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1:13:21am

那個檢舉應該可以給它點下去.........


-- 作者: q52027830776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3:39:42pm

這個人未免也太帥了吧=_=


-- 作者: 鐵之助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6:34:44pm

他不怕被告嗎= =


-- 作者: 虫話區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7:06:24pm

現在的人應該不怕吧...

之前我們也是被盜用 土耳其姬長臂金龜的圖片,後來我請一位住在豐原的蟲友轉答他,請他不要盜用我們的圖片,結果對方還很兇呢...哎...如果當初報警處理,可能會比較好吧。(目前這位老兄還繼續在論壇上賣東西...)


-- 作者: 88991012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7:17:06pm

我剛看了這個人的部落格後
他的網站
圖片全都是盜用
整個就是
蠻無言的
好心建議您把圖片都刪掉
才不會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 作者: 虫話區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7:26:13pm

給各位看一下,順便告訴那位當時盜用我圖片的那位先生:
著作權法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
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 第七 章 罰則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 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作者: 鐵之助
-- 發表時間: 2007/10/25 08:27:31pm

他應該要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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