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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蟲論壇 (http://insectforum.no-ip.org/gods/cgi-bin/leobbs.cgi) |
-- 作者: 烏龍仔
今天家裡網路線路<<電信的機房燒掉>>出問題打去詢問竟然回答>>>
-- 作者: killerspin
[quote][b]下面引用由[u]烏龍仔[/u]在 [i]2009/02/14 01:42am[/i] 發表的內容:[/b] 去投訴啊!!! 打電話給高層關愛一下唄!!!
-- 作者: 054 打給水果日報比較有用
-- 作者: romantsai
[這篇文章最後由romantsai在 2009/02/14 06:58am 第 1 次編輯] 第36條、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7條、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之時間。 第十二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57條、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58條、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時,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1年。 第59條、公眾無線區域網路(PWLAN)係甲方於公共場所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供乙方從事Internet之相關服務,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WLAN基地台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60條、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乙方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作者: 烏龍仔
[quote][b]下面引用由[u]killerspin[/u]在 [i]2009/02/14 02:31am[/i] 發表的內容:[/b] 烏龍兄,我不知你發生什麼事,不過以下是中華電信對一般的合約牽涉罰款的細節; 第36條、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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